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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职工兼职兼薪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3-04-03 16:40:3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兼职兼薪行为,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西南大学教职工兼职兼薪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兼职是指学院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以个人名义或经学院或学校委派,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组织机构从事非本职岗位职责任务但又与本职岗位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学院鼓励以下兼职活动:

(一)承担服务国家重大任务、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工程技术支撑的兼职。

(二)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兼职。

(三)政府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等带有公益性的兼职。

(四)有利于提升学校声誉或有利于提高本人学术水平和影响的学术兼职。

 学院不允许教职工从事以下兼职活动:

(一)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

(二)作为法定代表人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班。

(三)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四)影响本职工作或对提升本人业务能力、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无关的兼职活动。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得从事兼职活动:

(一)本职工作岗位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秘密,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考核结果有不合格的。

(三)在长期病(事)假期间的。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或等待处理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

第六条 教职工兼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教职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南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附件),并提交与兼职单位商定的兼职协议文本,协议文本至少应包含兼职时限、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相关内容。

(二)单位审批。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批意见,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如兼职工作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须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按规定签署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协议。

(三)学校备案。学院审批同意后,将有关情况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经审批同意并备案后,兼职人员方可与兼职单位签订兼职协议,并将协议正式文本报所在二级单位备案。

第八条 教职工从事兼职活动须在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公共服务等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且一般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占用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兼职时间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在申报材料中如实说明,并履行事假请假手续,学校按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兼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报酬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教职工有固定取酬且占用工作时间的兼职,每人总数不得超过2个。

第十一条 学院与兼职人员书面约定兼职时限、绩效工资分配、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相关事宜,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将兼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兼职人员年度考核时须如实报告全年兼职情况,包括兼职单位、兼职职务、兼职时间、是否取酬等。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从事兼职活动时,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

第十条  兼职人员兼职期间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第十 未经学校批准,兼职人员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单位使用西南大学西大等明显代表学校无形资产的字样,以及学校的校徽和标志性建筑物、纪念物等图案。

第十 兼职人员从事兼职活动,原则上不得使用学院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等)、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确需使用的,须事先提出申请,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缴纳相应使用费。

第十 教职工在从事兼职活动时,所涉及的安全、技术、经济等纠纷,由教职工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十 未经审批擅自兼职,或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在年度考核时不如实填报兼职情况,一经发现,学院有权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兼职,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处分。

十九 兼职人员在从事兼职活动,因渎职或违规违纪等造成学院声誉受到损害的,视情况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转移转化需要开办企业创业,或与企业合作创业者,若涉及离岗创业,应按规定办理离岗创业审批手续。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师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西南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