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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修订)
发布时间: 2020-05-06 10:35:4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

肃性,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

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

法规及《西南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与本科教学有关的学校

在编教职工或单位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的

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损害教学质量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或恶劣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凡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

单位领导对造成教学事故有责任的,同时追究其责任;对教学事

故多发单位和重大教学事故责任单位实行领导约谈制度。

第四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

正、公平、客观、准确,程序规范,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西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委员

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机构。下

设“西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

简称委员会办公室), 挂靠教务处。委员会负责本科教学事故认

定和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日常工作。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监

察处、教务处、人事处及校工会负责人,分管教学副院长(副部

长)代表,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代表及教师代表等组成。委员会

人数应为奇数。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领导担任。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六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

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

第七条 各类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一)除不可抗因素外,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 5

分钟以内;各类校外教学实习指导期间,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

时间 1/4 及以上;缩短学生各类校外教学实习时间 1/5 及以上。

(二)无正当理由,上课、实验、监考等教学活动期间拨打、

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5 分钟以内。

(三)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学生成绩构成(方式、内容、

比例)不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因所命试题内容、难度、题量

等情况,导致开考后 1/3 时间以内有 1/2 及以上学生交卷。

(四)试卷误判、统分错误、错漏登学生成绩,出错率为所

评阅试卷或考试学生总量 10%以内;因教学人员或管理人员原因

导致学生作业、实验报告、作品设计等丢失、污损、毁灭,并影

响学生成绩评定。

(五)课程考核(含补考、缓考、重修考试)结束后 10

以内未在教务系统提交课程考核成绩。

(六)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停调课通知(单)

等未及时送达或通知相关学院(部)、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

试延误 5 分钟以内。

(七)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

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5 分钟以内。

(八)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

考试延误 5 分钟以内。

(九)未使用国家规定及学校、学院指定的教材,尚未造成

负面影响。

(十)除不可抗因素外,未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

器、设备及实验材料或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妥善

处理,影响正常教学。

(十一)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 1000

元及以上、5000 元及以下的。

(十二)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影响教学活动 5 分钟以

内。

(十三)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

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十四)其他经委员会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事件。

第八条 各类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一)除不可抗因素外,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 5

分钟以上;各类校外教学实习指导期间,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

时间 1/3 及以上;擅自缩短学生各类校外教学实习时间 1/4 及以

上。

(二)无正当理由,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与教

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5 分钟以上。

(三)擅自调整教学或考试时间。

(四)因试卷误判、统分错误、错漏登学生成绩,影响学生

研究生推免、评优评奖或成绩出错率为所评阅试卷或考试学生总

10%以上;

(五)试卷、评分标准、参考答案错误;学生试卷丢失;不

按规定程序修改学生成绩。

(六)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含该课程教学团队

内教师互为代课)、请人监考巡考及请人承担考务。

(七)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停调课通知(单)

等未及时送达或通知相关学院(部)、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

试延误五分钟以上。

(八)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或对考场违

纪情况不如实向主管部门汇报。

(九)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

成上课或考试延误五分钟以上。

(十)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

考试延误五分钟以上。

(十一)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

学院(部)上报的相关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学生学籍注册出现

严重问题。

(十二)未使用国家规定及学校、学院指定的教材,造成严

重负面影响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培养方案或取消教学大纲规定

的教学内容或教学实习内容。

(十四)教学档案缺失严重;试卷印制、收发管理混乱。

(十五)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长时间不报告、不联

系维修,严重影响教学。

(十六)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 5000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

(十七)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影响教学活动 5 分钟以

上。

(十八)其他经委员会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事件。

第九条 各类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属重大教学事故。

(一)除不可抗因素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停课 1

次及以上;各类校外教学实习指导期间,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

时间 1/2 及以上的;擅自缩短学生各类校外教学实习时间 1/3

以上。

(二)除不可抗因素外,擅自未到考场履行监考、巡考和考

务职责。

(三)学生试卷丢失率 10%及以上。

(四)因试卷误判、统分错误、错漏登学生成绩,造成学生

不能按时毕业、授位或成绩出错率为所评阅试卷或考试学生总量

20%及以上。

(五)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

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违反社会公德、发牢骚和

泄怨气等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六)煽动、鼓励学生滋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

后果的。

(七)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对学

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八)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

财产损失。

(九)故意泄露考题或伙同相关人员考试作弊;故意更改、

伪造学生成绩;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或学历、学位

证书。

(十)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

级单位上报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学生不能按时毕业、授位。

(十一)未使用国家规定及学校、学院指定的教材,造成重

大社会负面影响。

(十二)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

买教材、图书资料或其他物品,造成恶劣影响。

(十三)对外聘教师审核管理不严,所聘人员在课堂上发表

严重错误言论,造成重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十四)教学人员或管理人员因其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

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十五)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

(十六)其他经委员会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事件。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一节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条 教学事故实行本人报告、单位报告、督查报告和举

报的制度。各类报告或举报采用实名制。

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在 24 小时内向其所在单位(以

下称责任单位)报告;校、院督导专家发现教学事故要及时报告

责任单位或委员会办公室;其他人员发现教学事故可通过电话、

信件、网络或其他方式向责任单位或委员会办公室举报。

第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应立即将线索

转至责任单位,责令责任单位调查核实。

责任单位接到教学事故发生的报告、举报或线索后,应责成

相关人员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并及时调查核实;

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应与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在接到教学事故发生的报告、举报或

线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初审意见:

(一)责任单位认为不构成教学事故的,应向委员会办公室

提交书面说明。

(二)责任单位认为构成教学事故的,应向委员会办公室提

交责任人签字确认的《西南大学本科教学特殊情况说明》(附件

1)。

教学事故情况复杂,责任单位在限期内难以调查完成的,应

向委员会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延长 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责任单位提交的不构成教学

事故的书面说明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主任认定能构成教学事故

的,委员会办公室应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提交《西南大学本科教学

特殊情况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员会

决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接到《西南大学本科教学特殊情况

说明》后应及时受理,组织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实。委员会办

公室应当认真听取责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书面记录;可以访

谈有关当事人、征求受影响学生的意见。责任人及相关单位、有

关当事人应主动配合调查,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组成

人员应主动回避,责任人可以向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一)是责任人近亲属的;

(二)是本次教学事故调查人员的;

(三)与责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学事故公正认定和

处理的;

(四)与本次教学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六条 责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委员会会议召开之

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其他委

员会组成人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成立的,委员会办

公室应按照本办法替补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

查取证工作,提交委员会决定。情况复杂,5 个工作日内难以完

成调查工作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决定。委

员会会议应有 2/3 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定事项应由

出席会议的成员 2/3 及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认为责任人行为构成教学事故的,应当作

出《西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决定》(附件 2);委员会

认为不构成教学事故的,应作出不构成教学事故的书面决定;委

员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责令委员会办公室和责任

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补充调查,重新提交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委员会作出决定后 3 个工作

日内将决定送达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

责任人应当在送达文件回执单上签字;责任人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责任人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公告 30 日后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相关机构将

组织复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 试卷误判、统分错误、错漏登学生成绩,出错

率为所评阅试卷或考试学生总量 5%以内的,由学院(部)按照

本文相关条款要求处理,作出《西南大学 X 学院(部)本科教学

事故认定及处理决定》(附件 3),并将处理结果报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

第二节 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单位及时报告,并

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处理;教学事故

发生后,当事人或单位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或者 1 年内发生

2 次及以上严重、重大教学事故的,可视情况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教学事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

批评;按照事故发生月标准扣发责任人半个月学校规定的相应岗

位职级的绩效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学校在全校内通报批评;事故

责任人在所在单位内进行自我检查;按照事故发生月标准扣发 1

个月学校规定的相应岗位职级的绩效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和

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当年本科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学校在全校内通报批评;事故

责任人在所在单位内进行自我检查;按照事故发生月标准扣发 3

个月学校规定的相应岗位职级的绩效津贴;取消其 2 年内评优和

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当年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情节特

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第二十七条 教学事故处理实行领导约谈制度,对 1 年内发

5 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 2 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发生重

大教学事故的单位领导进行约谈,督促责任单位组织教职工学习

教学管理制度,以案说纪,加强教育警示。对 1 年内发生 2 次及

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学校在全校内通报批评;并按照事故

发生月标准扣发单位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 1 个月学校规定

的相应岗位职级的绩效津贴;当年单位和单位分管领导及党政主

要负责人不能评为校级及其以上优秀或先进。

第二十八条 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

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

的有效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

的,由事故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教学事故符合纪律处分规定或

违反法律,由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和辅修本科专业相关

教学活动,预科生相关教学活动参照执行;校内外非在编人员教

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学校相关部门应参照本办法通过合同等方式

约定。

第三十一条 教师错漏登学生成绩,在 72 小时内提出修改,

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认定为教学事故。本办法所称以内、以

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特殊注明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本科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西校〔2017617 号)同时废止,学

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