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考核秩序,严肃课程考核纪律,维护课程考核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课程考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考风校风学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以及《西南大学章程》、《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校内规范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学校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考核是指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非课程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核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依课程考核工作职责做出的安排和要求的行为,包括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核诚信、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课程考核试题、答案、考核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违纪作弊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七条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八条 学生对违纪作弊处分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违纪的认定与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一般违纪,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一)考前清理布置考场时,携带未经许可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许可带入考场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二)开考后未在规定、指定的座位就座;
(三)开考前答题,或考核终止后继续答题;
(四)考核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互借文具及其它物品;
(五)开考后在考场内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吸烟;
(六)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考核;
(七)写有答案的试卷、答卷纸、草稿纸等未放在规定、指定的地方;
(八)其它一般课程考核违纪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
(二)课程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三)试图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不允许自行带出考场的物品带出考场;
(四)再犯第九条第(三)(四)(五)(八)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其它应给予该科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课程考核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二)他人拿走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未加拒绝或未及时报告;
(三)课程考核中故意严重损毁本人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四)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带入考场且处于开机状态或未放在指定地点;
(五)其它应给予该科成绩无效和记过处分的课程考核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课程考核中故意严重损毁其他考生的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二)干扰评卷工作,以央求、送礼、纠缠、辱骂、威胁等手段要求评卷教师加分;
(三)以各种方式要求监考或其他人员不如实反映违纪事实;
(四)其它应给予该科成绩无效和留校察看处分的课程考核违纪行为。
第三章 作弊的认定与处分
第十三条 考核过程中,学生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该科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
(二)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课程考核内容;
(三)传递、接收试卷、答卷、草稿纸等;
(四)提前交卷后,故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并以各种形式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
(五)发现在就考桌椅、学生身体部位或服饰等由学生本人书写的与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
(六)发现就考桌内、座位旁或试卷下面有与课程考核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复习资料等物品;
(七)以各种形式夹带与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
(八)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课程考核有关内容,或从外面返回考场带回与课程考核有关的资料或禁带物品;
(九)窃取或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试题答案、考核成绩;
(十一)阅卷时发现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有雷同,经教务部门组织审核确认属实;
(十二)其他应给予该科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课程考核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四章 严重违纪和作弊处分的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纪和作弊,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课程考核中若有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发生,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并由学生、监考人员签名确认。
巡考人员发现学生严重违纪或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学生严重违纪或作弊的物品和工具作为证据予以暂扣。课程考核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将考场记录表、证据和相应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部)。
(二)教师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及时书面报告学生所在学院(部)并提交相应证据和材料。
(三)学院(部)将考场记录表、证据及相应材料和拟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四)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教务处核实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纪或作弊作出正式处分决定前,教务处应向学生送达拟处分意见通知书,载明拟作出处分的事实、依据、处理结果,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违纪作弊正式处分决定书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加强诚信教育,避免学生再次违纪作弊,妥善处理开除学生离校工作。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建立学生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结业生或未获得学位证书的毕业学生换证考核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有学生违纪、作弊,该课程成绩作无效处理,并取消以后一切与换证相关的考核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西校〔2013〕86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