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绩效
考核与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是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基本条件,是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生命线。为进一步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发生,引导实验室工作队伍积极做好实验室安全、教学等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和《西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西校﹝2016﹞306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实验室教学安全工作的经济奖励和惩罚。关于各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罚,按《西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条款进行惩罚和追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实验室安全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考核办法
第四条 学院设置实验室安全奖励基金,每年定期组织对各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与考核,根据考核评比情况发放不同额度的奖励基金。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检查与考核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要求共25项,每项2分,共50分。
(二)检查中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一个不符合项扣2分,不适用项直接得分,合格分数线暂定为40分。
(三)考核项中加“*”号的为必须符合项,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四)各单位的年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分值为各次检查结果的最高值。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要求现场落实的检查与考核
(一)实验室安全要求现场落实的要求共100项,每项1分,共100分。现场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一个实验室房间有不符合项的,每一项扣1分,该单位合计扣分数为扣分数在该单位实验室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数。不适用项直接得分。
(二)每次安全检查中,如发现前次检查中有不符合项的实验室未按要求整改完成或无理由拒不整改的,加倍扣分。
(三)各中心实验室的年度实验室安全现场落实分值为各次检查结果的平均值,合格分数暂定为80分。
(四)根据《西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发生的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从各中心年度平均分值中直接扣分。
1. 实验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次扣5分。
2. 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且校保卫处出警的,1次扣10分;消防部门出警,1次扣20分;消防部门出警并响应,1次扣30分。
3. 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1次扣40分。
4. 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1次扣50分。
5. 校级重大安全事故及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1次扣60分。
(五)考核项中加“*”号的为必须落实项,对未按要求落实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六)因学校基础设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不符合项或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不扣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奖励类别及办法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奖励分为:实验室安全管理奖和标杆实验室奖。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奖根据参评单位一年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整体情况而定。标杆实验室奖的评选以实验室为单位,各中心以课题组为单元遴选推荐,学院将从被推荐实验室中评选出前25%,作为标杆实验室奖获得者。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奖评选条件
(一)能够认真落实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25项要求,年度安全管理得分不低于46分。
(二)实验室安全要求现场落实检查中,年度得分不低于95分。
(三)年度内未发生过实验室安全事故。
实验室安全管理评选应充分考虑学科特点,综合衡量比较,评选仅对当年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比,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第十条 获得实验室安全管理奖的单位,学院发放实验室安全奖励基金,额度为2万元/项。
实验室安全管理奖的奖金分配办法由获奖实验室自行协商决定,原则上既要体现集体协作精神,又要突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人员。
第十一条 标杆实验室奖评奖条件
(一)所推荐实验室隶属于同一课题组、研究中心或平台。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所管辖的所有实验室在实验室安全要求(附件2)现场落实检查中每个类别均达到100分或接近100分,最低分不得低于98分。
(三)积极主动改善实验室基础设施及工作条件,在安全管理中有革新、发明、创造,并切实取得成效的。
(四)年度内未发生过实验室安全事故。
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第十二条 获得标杆实验室奖的课题组(研究中心或平台),由学院发放标杆实验室奖励基金人均1000元,其中课题组人员含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及科研助理等其他人员),最高2万元封顶。
标杆实验室奖的奖金分配办法由获奖课题组自行协商决定,原则上既要体现集体合作精神,又要突出重点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获得实验室安全管理奖和标杆实验室奖的集体和个人,等同于学院考核优秀。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奖等方面优先。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惩罚类别及办法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惩罚分为:实验室安全管理不合格和实验室安全落实不合格两类。以上两类惩罚在学院个人年度绩效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惩罚办法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不合格的,离合格分数差1分扣500元。由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安全员、实验室负责人等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按比例承担,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二)实验室安全落实不合格的,离合格分数差1分扣500元。 由被抽查到的实验室房间安全负责人、事故责任人等按比例承担,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三)其他惩罚方式按《西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