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书考试
重庆市教委关于2012年开展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3-02 14:11:5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渝教人〔201212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2012年开展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有关高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现将2012年开展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

(二)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往届全日制普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三)经市教委审核具备中等师范教育(含幼儿师范教育)专业办学资格的办学机构的2012年全日制中等师范教育(含幼儿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

以上人员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要求,原则上申请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二)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三)体检合格。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要求,申请认定人员应参加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且体检结论为合格。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须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要求,参加增加的体检项目且结论为合格。

三、认定时间及程序

(一)认定时间。

按照《2012年开展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执行,网上报名时间为51525日。

(二)认定程序。

按照《重庆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执行,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www.jszg.cq.cn)。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安排专人负责,列支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单位要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金虎 叶红英 齐正军

联系电话: 62658186 62658039 63865672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