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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修订稿)
发布时间: 2020-05-06 10:30:2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特修订原《西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我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章  教学职责

第三条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以优良的思想品格、行为和端庄的仪表、语言对学生起示范作用。

第四条  认真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履行义务和责任,承担教学任务,服从教学工作安排。积极承担课程讲授,以及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教学工作。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1门课程。

第五条  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改革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探索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培养方法等,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和艺术。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新进教师须有普通话合格证书,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和教师教学技能培训,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后才能承担教学任务。

第七条  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基础。

第八条  主讲教师应具有高校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个别课程的主讲教师,经学院(部)督导专家或同行专家评议、审核合格后,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也可由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但须填报《西南大学讲师以下教师主讲课程资格审批表》(附件1),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开课。

第九条  不具备高校讲师资格的新进教师,如确因教学需要作为主讲教师,须经同行专家评议、试讲通过,学院(部)为其指定指导教师,填报《西南大学讲师以下教师主讲课程资格审批表》(附件1),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承担课程主讲任务。

第十条  新开课教师或学院(部)首次开设新课程,经学院(部)审核认定确已达到开新课要求者应填写《西南大学新开课任课资格备案表》(附件2),报教务处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开课(其中通识教育选修课程须由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外聘教师一般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中级以上职称。研究生助教作为课程主要教师,须填报《西南大学研究生助教资格审批表》(附件3),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聘请参与教学。

第四章  课堂教学规范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教学大纲应包括:教学的目的和要求、课程的讲授内容、教学重点与难点、学时分配与进度计划、教学环节安排、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教学大纲一般每4年全面修订1次。教学大纲经学院(部)审核批准后要认真执行,如有改动,须提出申请,报学院(部)负责人审核。

第十三条  教师开课要选用或自编教材。教材选用原则上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同等情况下,首选教育部推荐的或本学科最经典的教材,部分课程可直接采用国外原版教材。主干课程使用自编教材或讲义,必须经学院(部)批准。

第十四条  备课是教学前的重要环节。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准备授课内容,认真研究教材、参考文献或资料,并写出教案。要根据学科发展前沿,适时更新教案内容。新进教师或开新课教师上课前须备好该课程1/3以上的讲稿或课件,学院(部)首次开新课的教师须写出不少于1/2的讲稿,方能正式上课。

第十五条  开课前应认真填写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等各环节的学时;对课程进度和各个教学环节作出具体安排,并作必要说明。

第十六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注重仪表,衣冠整洁;教师上课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第一次与学生见面,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教师在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之后,应详细说明出勤、作业、实验及平时测验等在课程考核中所占的比重。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教师上课要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教学内容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要突出重点、讲透难点、突破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掌握科学思维方法,形成科学思维能力。

课堂讨论时,要鼓励学生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安排辅导答疑(定时、定点),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

第十九条  根据教学要求,每门课程必须布置适量作业,作业的形式可以是习题、文献题、小论文、小制作、练习、操作等。任课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可由辅导教师批改部分作业)。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少于50人的班,作业全批全改;50人至100人的班,批改量不少于70%。超过100人的班,批改量不少于50%;对于学生自行增添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予以批改。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书面记录,并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总评成绩内。

 对迟交作业的学生要酌情扣分,对缺交和抄袭作业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并要求重做。

第二十条 课程教学团队上课须向教务处提交《西南大学教学团队上课课程登记表》(附件4)。团队上课的教师组成、教学内容顺序、教学时间等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及原定教学方案实施,不能随意调整。如果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停课、调课或进行教师团队内调整,须按程序填报《西南大学调课、停课表》,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学团队内教师相互间随意调整上课内容、顺序或互为代课,一经查实将按照《西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西校〔2012〕375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对学生要严格管理、认真考勤,学生抄袭作业或全学期缺交该课程作业达1/3以上者,应取消其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第五章  实验、实习教学规范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课程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教案、讲稿、预备实验、实验器材、实验药品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要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四条  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要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和开放型的实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实验报告质量及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单独设实验课的,应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六条  各类实习(含毕业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各专业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予以指导,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安排好其它方面的事宜。学生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达到实习要求。在实习结束后,要进行实习总结并评定出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实习前要选好实习场所,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章   毕业论文指导规范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指导工作应由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指导教师要在论文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观察记载、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质疑、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程。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杜绝抄袭、代做等不良现象。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完成后,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组织学生试讲,对所指导的论文写出评语,配合有关人员完成答辩、评分等工作。

第七章  考试、考核规范

第三十一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门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劳动课、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或设计、德育课等)都应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2种。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成绩优秀率不应超过20%,不及格率不应超过15%。不及格率高于15%的课程,任课教师在提交成绩时应当写出情况说明,并报学院(部)审定。

第三十三条  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纪律的教育。任课老师一律不出复习题,不划考试范围,严禁泄漏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任何提示。

第三十四条  命题应当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命题内容、范围及深度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为依据。根据课程特点,尽可能不使用或少使用名词解释、填空题、是非题等题型,增加论述题、综合题、辨析题等考查较高能力层次的题型,不得使用近4年内学生考试使用过的试题。

第三十五条  每套试题满分应为100分,每门课程应有A、B两套考题,两套考题在知识单元、考题类型、题目数量、测试难度和分值上应当相当。试题量一般以在110分钟考试时间内做完为标准。

第三十六条  命题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4周提交A、B两套试题及其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教研室(系)负责人和主管教学院(部)长应当在课程考核前3周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工作。送交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只能由拟定人密封并在封口处签字,供校、院(部)需要时使用。学院(部)应封存A、B两套试题,供需要时使用。

第三十七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每位老师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监考工作。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宣布考场纪律,清理考场,并按要求发放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查考场,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当场明确做出结论,立即报告学生所在学院(部)和教务处,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当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评阅试卷一律用红色墨水笔书写,得分用阿拉伯数字写在每小题题号前,只能写正分,不得分则在题号前写上“0”。各大题得分统一登录在对应的分数框内。统一命题的课程试卷评阅应以课程组为单位,在学院(部)或课程组指定场所,集体阅卷,流水作业。阅卷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漏评、漏记或总分统计错误应及时更正。在试卷、答卷或成绩记载表上,对已经评定分数或统分记录进行修改时,阅卷教师或统分人员应在修改处签名。

第四十条  成绩审核与报送。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10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录入成绩系统,同时打印纸质成绩记载表和成绩记载责任书,在完成有关审核和签字手续后将纸质和电子成绩记载表、成绩记载责任书送交所在学院(部)教学秘书。

第四十一条  考试(查)成绩一经评卷教师登录,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教师提出查卷或修改自己已经提交的成绩时,应书面说明情况,所在学院(部)审批,明确责任,按上述程序核定后,于开学前一周星期二内报送教务处。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查阅试卷分数时,可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星期三前向任课学院(部)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查卷申请表》,经任课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学院(部)指定老师和教学秘书在学院(部)办公室核查试卷。如确系教师判卷或统分有误,应及时更正成绩,报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务处修正录入,并书面告知开课学院(部),由开课学院(部)通知学生本人。

第八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四十三条  遵守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讲授教学任务确定的课程。提前5分钟到达教学地点,做好课前准备。不得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和委托他人代课。

第四十四条 教师要自觉维护课堂教学的严肃性,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和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无关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教师发生教学事故,依据《西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西校〔2012〕375号)予以处理。外聘教师、研究生助教发生教学事故,学院(部)有关领导或相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工作规范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